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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有個部門的主管跑來說它們部門的實習生到職未滿三個月,想要做到月底離職 來問HR說這樣可以嗎?
招募的那個同事回他說 根據工作手則說要一個月耶 (我聽到快昏倒 這是哪門子的規定 原全牴觸勞基法的規定)
另外有一個平常喜歡自以為待過外商很屌的專案經理 (maggie的os: 切~不過是專案經理 又不是真的經理)
那專案經理剎有其事的問說她是今天提的嗎? 主管回說之前提過一次有慰留。
然後她就冒出一句 未滿試用期應該要七天 (我真的要昏倒了,七天這個數字是哪裡冒出來的???)
我的天阿 要當HR好歹把勞基法讀熟吧! 不然也隨身攜帶拿出來翻一翻!
有些HR真的很LOW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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